小产期间有节假日可以享受加班
法律分析:哺乳期加班是不合法的。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如果宝宝未满一周岁,是不能强制要求加班的,所以可以向单位申请免加班。如果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
不可以。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是属于延长工作时间,但是需要七个月以上的孕妇才能享受这种待遇。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您好,试用期内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也要支付加班费。标准也是日常工资的三倍。
法定假日加班倍数由于国家发布的《关于职工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产假提前上班是否双薪
法律分析:一般而言,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不再重复发工资,但职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的工资报酬。产假未休完提前上班不仅应该拿到社保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还应该拿到一份企业发放的正常工资。
产假提前上班是否双薪产假提前上班不会双薪。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不再重复发工资,但职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是的。产假未休完提前上班不仅应该拿到社保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还应该拿到一份企业发放的正常工资。 因为生育津贴是基于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和员工合法生育,这两个事实而应该享受的产假待遇,而且员工享受生育津贴不需要提供正常劳动; 而工资只是基于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后企业应当支付的报酬。
女性哺乳期期间,企业要求其周末加班,这一要求是否合法?
1、法律分析: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不允许安排其加班的。所以如果女职工碰到用人单位要求其在哺乳期内加班时,可以明确提出拒绝,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此为理由克扣女职工的奖金或工资福利待遇。
2、法律分析: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不可以。首先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不允许安排其加班的。所以如果女职工碰到用人单位要求其在哺乳期内加班时,可以明确提出拒绝,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此为理由克扣女职工的奖金或工资福利待遇。
4、领导要求哺乳期的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强制要求加班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且处以罚款;其他。
有休产假的妈妈给单位加班的吗
如果企业在女性哺乳期间,并且在产假期间让其加班是合法的,因为对于女性来说在公司上班的过程中,既要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同时也要履行企业给出的相应工作义务,但是如果涉及到加班的形式,该名女性职工应该问清楚是否有加班补贴的发放,如果没有的话, 应该主动要求其进行相应的发放。
不得安排加班和上夜班,每天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产假期间没有加班工资。 工资是劳动报酬,产假期间没有参加劳动,领取的就不是工资而是“生育津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厦门市的有关法律中没有规定孕期不得安排加班时间,但《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了孕期不得安排加班时间。《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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